附錄 食藥署:宅配溫度標準,以環境溫度為準

宅配業配送低溫食品,到底是車廂環境溫度要符合法規?還是食品的中心溫度?過去備受爭論。不過在103年行政院消保處和新北市衛生局對低溫物流業進行大稽查後,法規做了修改,確認是以車廂溫度,或「環境溫度」為準,而非食品中心溫度。

103年修改新法,以環境溫度為稽查標準

103年以前,舊有的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(GHP)》第21條第9款和第23條第2款明定:「販賣、貯存冷凍和冷藏食品的業者,其冷凍食品的中心溫度應保持在-18℃以下;冷藏食品的中心溫度應保持在7℃以下、凍結點以上。」

2年前,行政院消保處會同新北市衛生局進行低溫物流攔車稽查時,發現當時GHP規範物流配送溫度是以食品「中心溫度」為主,但這樣的規定讓稽查窒礙難行。消保處表示,依當時法規必須檢測食品的中心溫度,但冷凍食品已結成冰塊很難測,冷藏食品穿刺進去容易腐敗,這是做不到、也不合理的事情。

當時消保處將這樣的稽查困難和食藥署反映,食藥署因此做了修正,將中心溫度從法規中刪除,並在同年11月頒布了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(GHP)》,依現行GHP第16條第8款規定,食品物流業應依照食品製造業設定的「產品保存溫度」進行物流作業。

而根據食藥署出版的「低溫食品物流業者衛生安全宣導手冊」指出,冷藏食品品溫應保持在7℃以下、凍結點以上,冷凍食品品溫應保持在-18℃以下。

因為食藥署做了法規的解釋和修正,2年前消保處和地方衛生局稽查時,是直接檢測低溫車廂的環境溫度,若物流業者是以常溫車搭保冷箱配送食品,則是檢測保冷箱的環境溫度。幾次稽查結果,不合格比例最嚴重時高達 7成,常見的黑貓宅急便、嘉里大榮、台灣宅配通與新竹物流均榜上有名,其中台灣宅配通車廂溫度更飆到 32.8℃,消保處因此命違規業者限期改善。

食藥署:環境溫度才是基準

目前最新的法規雖刪掉「食品中心溫度」的字眼,但新法以「產品品溫」規範,這到底是環境溫度?還是食品中心溫度?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解釋,「法規並不模糊,我們不可能去稽查食品的中心溫度,」他表示,依法來看是指「環境溫度」,物流業者的冷藏環境應該在7℃以下、冷凍應在-18℃以下,如此低溫食品才不會因運送失溫,產生食安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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